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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
被 告 連啓良(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但是相對人在起訴後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
相對人唯一繼承人為連芝萱一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條所定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相對人在起訴後的民國1112年11月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其繼承人連芝萱、連郁潔、連珮伶、連珊蒂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54號核准,有113年度司繼字第254號卷可佐,足見連芝萱非相對人之繼承人,原告上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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