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605,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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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05號
原 告 謝周旺
被 告 陳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5,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惟尚未向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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