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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曾於璇
被 告 王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並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住所,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21、37、39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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