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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33號
原 告 丁鳳卿
訴訟代理人 王明泉
被 告 湯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0.6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9元【計算式:0.61平方公尺×9,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6,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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