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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張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山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在原告土地上種植樹木侵占原告土地部分,應由地政機關測量確認,本院前已定期2次勘驗期日,惟原告均未依通知向地政機關繳費,原告應儘速依本院前函知內容提出相關證據,並於113年3月31日前向白河地政事務所預繳勘測費用,並於113年4月3日前提出繳費單據到院,逾期即視為原告不聲請測量,且無其他證據提出,本院於庭期日得依被告聲請逕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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