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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91號
原 告 曾進朝
被 告 王秋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屬無法通行公路之袋地,須經由被告所有之同段1086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編號A部分之土地至公路,依民法第787第1、2項及第788條確認對上開土地有通行權。
並聲明:確認原告袋地通行權,並排除被告妨礙通行之行為;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均為參加農業部推行「小地主大佃農」之農業政策,多年來皆出租與代耕者統一耕作及採收玉米等作物,長年來均無阻礙原告通行,亦無影響原告所有土地發揮其經濟效益之情事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定鄰地通行權,須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為其要件,而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應依其現在使用之方法判斷之。
查被告所有同段1086地號土地並未阻礙原告通行,且農業機具均可通行同段1086地號土地至原告所有之同段1083地號土地等事實,為原告所自認,則原告所有同段1083地號土地既得以公路相通,且該土地目前得為通常之使用,自非袋地,原告自無民法第787條之袋地通行權,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所有之同段1086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編號A部分土地有通行權,惟原告所有同段1083地號土地非屬袋地,自無袋地通行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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