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736,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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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欣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14日112年度營簡字第7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其對於原判決不服,其除已給付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之貨款外,並已溢繳貨款新臺幣(下同)278,039元予被上訴人等語,堪認其上訴利益為454,823元(計算式:176,784元+278,039元=454,8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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