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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雯如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77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葉茂擧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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