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調,69,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許緩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黃許緩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