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補,13,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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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補字第13號
原 告 洪崧寓
被 告 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王湘閔律師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大仙寺

法定代理人 吳德久(釋傳證)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同段490、492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
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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