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司小調,4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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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小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惟相對人現籍設臺南市學甲戶政事務所將軍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據。

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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