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司小調,57,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朝木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電信費,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