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司簡調,32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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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李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林素花等4人間請求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22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另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表示其與第三人李振煌共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為請求相對人洪林素花等4人(即起造人洪振惠之繼承人)將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00號鐵皮屋(下簡稱系爭房屋)及其屋前水泥地剃除、垃圾清零,再回復系爭土地成為耕地狀態,並返還予聲請人與第三人等事聲請調解,惟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提出相對人洪林素花等4人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未繳納聲請費。

而核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309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為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並同時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由郵務人員轉交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通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13年6月30日已發生送達效力。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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