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陳鵬仁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192 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9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73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