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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義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得請求被告吳義文給付醫療費之法律依據,如主張判例,應提出判例全部事實內容及判決理由,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具體回覆理由)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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