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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余枝香(於113年2月11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對被告余枝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
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2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余枝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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