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小,39,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39號
原 告 李偉誠

被 告 王翊慈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9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60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5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