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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吳宇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42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583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5日上午09時40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85 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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