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小,53,2024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余昭明
被 告 黃文雍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613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上午11時40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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