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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蔡政儒
被 告 黃珈瑢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65元、違約金新臺幣1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8,565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3 年3 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9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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