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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95號
原 告 黃○鵬 住○○市○○區○○里0鄰○○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被 告 蔡○庭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何○德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何○德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蔡○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被告蔡○庭與被告何○德均為五○○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餐廳員工,被告何○德明知被告蔡○庭為有配偶之人,仍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分際,與被告蔡○庭對話間有如附表(即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相當程度之親密感情互動,且由附表所示對話可見,被告蔡○庭於112年11月20日曾以Facetime視訊被告何○德洗澡、被告2人曾於112年11月26日23時31分至翌日3時22分深夜私會獨處長達近4小時、被告2人並於112年11月中旬開始規劃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至新北市林口區某公寓住宿,上開舉動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朋友關係,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使原告感受不堪之精神上痛苦,被告2人所為顯然已達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就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蔡○庭答辯:⒈原告所提出之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係未經被告蔡○庭同意,擅自竊看被告蔡○庭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並翻拍取得,已嚴重侵害被告蔡○庭之隱私權,係違法取證,不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
⒉又被告蔡○庭與被告何○德僅為單純之朋友關係,並無告白、互訴愛意之曖昧情事,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僅係被告2人間對於感情問題之附和、陪伴、開導、吐苦水之對話,或一般成年朋友間之互動及玩笑,並無逾越一般男女往來正常之範疇。
被告蔡○庭否認原告所指被告2人相約至林口區某公寓住宿之情事,被告蔡○庭僅係找被告何○德討論住宿價格、環境而已,且係自行訂房付費,並1人留宿於所訂之公寓;
被告蔡○庭亦否認有與被告何○德全裸視訊之情事;
又被告蔡○庭於112年11月24日至27日間因外痔瘡完全切除手術開刀住院,僅係請被告何○德來訪時替其送個手機充電線,並無獨處4小時,此屬原告刻意曲解之指摘,與事實不符,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何○德答辯:⒈原告所提出之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影片擷圖,係再製之檔案,並非原始證據,應由原告證明形式上真正;
又該等對話紀錄係未經被告蔡○庭同意而擅自自被告蔡○庭手機竊取所得,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⒉被告何○德並無與被告蔡○庭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縱使有,亦僅係透過通訊軟體彼此交流生活心得、感受、意見等,實為一般人社會生活常態之一環,究非實際身體接觸之行為,基於秘密通訊之自由乃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尚難以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據為被告2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依據,又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何○德有何實際具體行為與被告蔡○庭接觸而侵害其配偶權,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⒊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
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何○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蔡○庭於111年1月17日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被告蔡○庭與被告何○德均為五○○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餐廳員工,被告何○德知悉被告蔡○庭與原告為夫妻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營司簡調字卷第33頁),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營簡字卷第53、344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另原告主張由被告2人間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可認其等有如前述侵害原告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則為被告2人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被告何○德固否認原告所提出被告2人間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惟按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
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
上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3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具文書效用之物件,其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者,倘能證明與原件相符,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作為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就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提出其翻拍之影片擷圖及影片檔案為證(營司簡調字卷第35至252頁,營簡字卷末證物袋),而被告蔡○庭稱其手機已無留存該等對話紀錄(營簡字卷第339頁),被告何○德則表明無法提出其手機當庭勘驗,僅透過其訴訟代理人表示「經訴訟代理人檢視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並無原告所提出之對話內容」(營簡字卷第337頁),則原告客觀上無從提出被告2人手機所留存之LINE對話紀錄以供勘驗;
又該等影片擷圖之對話內容連續、並無剪輯之情形,且被告蔡○庭為對話之一方,就原告所提出其與被告何○德間LINE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已不爭執(營簡字卷第339頁),堪信原告所提出之影片擷圖所呈現被告2人間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而與原件相符,依上開規定,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被告何○德徒以原告未提出原始證據而空言爭執其形式上真正,尚無可採。
㈢被告2人固爭執原告所提出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係未經被告蔡○庭同意而擅自自被告蔡○庭之手機翻拍取得,屬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證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提出之影片檔案及擷圖,係未經被告蔡○庭同意而擅自自被告蔡○庭之手機留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取得,此據原告陳述在卷(營簡字卷第68頁),固非無侵害被告2人隱私權之虞,然本院審酌原告係以和平手段而非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取得,又原告取證目的係為作訴訟資料使用,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上為有利於己之主張,而被告2人間LINE對話紀錄本具有隱密性並可透過LINE通訊軟體內建之「收回訊息」功能予以立即刪除,不易以其他方式取證,若原告未予即時翻拍留存,恐有難以舉證之虞,經衡量原告取得上開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尚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原告所取得之上開證據有證據能力。
被告2人爭執原告所提出上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尚難憑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倘一方配偶與他人通姦,或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
㈤經查:⒈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何○德洗澡時與被告蔡○庭視訊部分:原告主張上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而原告固舉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112年11月20日23時30分至23時50分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觀諸此部分對話內容,被告何○德稱「我在洗澡」,被告蔡○庭雖表示「要看啊」,然並無積極邀約開啟視訊之舉動,且被告何○德後續回應「突然把我整一個」,似意指被告蔡○庭開玩笑要看其洗澡,話題即跳到詢問被告蔡○庭是否已下班,且時隔約10分鐘後始問「賴還是菲斯」,後續亦無2人曾開啟視訊通話之情形,尚無從單憑上開對話內容即遽認被告2人確有於被告何○德洗澡過程開啟視訊之行為,原告復未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僅以片段擷取之對話內容遽指被告2人有於被告何○德洗澡時開啟視訊之侵害配偶權行為,要無可採。
⒉關於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深夜私會獨處4小時部分:原告主張上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
而原告固舉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112年11月26日22時55分至同年月27日3時22分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觀諸此部分對話內容,僅可見被告蔡○庭表示「你要來的時候,可以幫我帶一條哀鳳線嗎 」,被告何○德於112年11月26日23時50分表示其已抵達、嗣於112年11月27日3時22分表示其已返家,無從遽予認定被告2人於此段期間獨處;
又依被告蔡○庭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營簡字卷第59頁),可見被告蔡○庭於112年11月23日至112年11月27日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住院接受內外痔瘡完全切除手術,則被告蔡○庭辯稱被告何○德僅係於探病時替其送手機充電線後即離去等語,尚非不可採信,無從單憑上開對話內容即遽認被告2人確有於深夜私會獨處4小時之行為,原告復未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僅以上開對話內容遽指被告2人有於深夜私會獨處4小時之侵害配偶權行為,要無可採。
⒊關於原告主張被告2人相約於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及被告2人對話呈現親密互動部分:①原告主張上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觀諸原告所舉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112年11月20日13時6分許至15時12分許、編號3所示112年11月21日14時20分至15時3分、編號5所示112年11月26日17時11分至20時32分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蔡○庭於112年11月20日向被告何○德表示其要去桃園市上課,與被告何○德討論住宿地點及價格;
於112年11月21日,被告蔡○庭傳送林口區某公寓訂房網址連結(營司簡調字卷第136頁),表示「那就這家囉」,被告何○德回應「好喔,就這家」;
於112年11月26日,被告蔡○庭表示「我訂房間了喔」、「12/10-13」,並傳送「房屋守則」照片(營司簡調字卷第180頁),該「房屋守則」照片顯示住宿最多2位房客,被告何○德詢問「多少摳摳」,被告蔡○庭回應「5577.79」,並張貼「住宿資訊、付款資訊」照片(營司簡調字卷第182至183頁),被告何○德針對該「付款資訊」照片回應「來配給你喔」(營司簡調字卷第184頁),意指欲就訂房費用透過LINEPAY行動支付平台付款給被告蔡○庭,並表示「可以去玩好開心」,被告蔡○庭回以「不要賴配」、「會有紀錄」,被告何○德並回以「超會那種」、「當面比較有溫度,面交」,對於被告蔡○庭要求不要透過LINEPAY行動支付平台付款之意思瞭然於胸,是由上開對話脈絡可知,被告2人確已私下相約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在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而不欲人知,並非僅止於一般友人間討論住宿地點及價格之情形,否則被告蔡○庭豈需於訂房之前詢問被告何○德之意見、被告何○德豈需付款予被告蔡○庭以負擔或分攤訂房費用、被告蔡○庭豈會表明不要透過LINEPAY行動支付平台付款以避免留下紀錄?再觀諸被告何○德於112年11月21日向被告蔡○庭表示「我已經錯過一班車,不會再錯過第二次」、「餘生是妳晚點沒關係」、「妳只是卡住了,整(本院按:應是正字之誤)在被解救」,被告蔡○庭追問「你怎麼沒救我」、「你有想過這問題嗎」、「還不敢,還是還沒辦法,還是我放不下」,被告何○德回應「我確定敢,妳敢嗎,第一直覺」,被告蔡○庭回覆「我記得你說不敢追我是因為你自己還不夠」;
被告蔡○庭於112年11月26日傳送前述「房屋守則」照片,向被告何○德表示「我不是寵物」、「我是你的禮物」,被告何○德回應「禮物會跟一輩子」,隨後談及訂房費用要面交,表示「初次面交欸,獻給你」,當被告蔡○庭問及「面交什麼」,被告何○德回應「我本人」;
被告何○德於112年11月27日表示「真正的愛不是一時的好感,而是明知道沒有結果,還要繼續下去的衝動,我知道遇見妳不容易錯過了會可惜,因為一輩子太短不一定遇見妳,愛妳入了心一輩子也忘不了,慢慢來吧,我會一直陪著妳的,妳很可愛也值得被愛,喜歡是開始,愛不會結束,雖然遇見妳很晚,可我會陪妳很久很久,不是我想是我會,愛妳沒什麼目的,只是愛你,堅持也是一種浪漫」等語,將之設為公告,被告蔡○庭並要求放記事本,被告何○德隨即將上開內容放記事本;
當被告何○德詢問「我是被虐型那種嗎」,被告蔡○庭回應「不是,以你對我程度,你是很享受我的樣子」、「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你要的感覺」,被告何○德即回應「是啊」,隨後被告蔡○庭表示「我吃安眠藥下去了」、「抱」,被告何○德回應「明天你就知道了溫床」、「收回,摸摸頭,晚安」等語,除已可見被告2人互表愛意、相互調情、曖昧往來之親密互動外,益徵被告2人此段期間確實基於對彼此之情意而相約外宿過夜,顯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普通朋友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
被告蔡○庭辯稱其等對話僅屬一般成年朋友間彼此吐苦水或開玩笑,且其僅係與被告何○德討論住宿價格及環境云云;
被告何○德辯稱其未曾與被告蔡○庭有上開對話,縱使有上開對話,亦僅屬朋友間感情交流而符合社會生活常態云云,要屬避重就輕、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②被告何○德雖另舉其透過訂房網站預訂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在高雄市住宿之資料為證(營簡字卷第349至353頁),辯稱其當時在高雄市受訓,不可能與被告蔡○庭相約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在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云云;
被告蔡○庭亦辯稱其係1人留宿在該公寓云云。
然查,觀諸被告何○德所提出上開訂房資料,並無法判斷確係其本人訂房,又無論被告何○德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此段期間是否確實在高雄受訓、被告2人實際上有無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一同在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仍不能推翻被告2人上開於112年11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LINE對話紀錄所呈現其等相約在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之事實,換言之,縱使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實際上確於112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3日一同在林口區某公寓住宿過夜,仍無解於被告2人相約外宿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普通朋友正常社交往來之限度,是被告2人以上開情詞為辯,均無足採。
③總結而言,被告何○德明知被告蔡○庭與原告為夫妻,於其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與被告蔡○庭有前述親密互動及相約外宿過夜之舉,被告2人該等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普通朋友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蔡○庭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自屬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審酌被告2人該等行為之親密程度,堪認侵害之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2人不法侵害其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其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堪採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要屬有據。
④法院就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本院審酌被告2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親密互動之期間、對原告造成之影響及其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兼衡兩造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見附於限閱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資料),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上述請求有理由部分,屬無確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務,則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月9日(營司簡調字卷第315、3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被告何○德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與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被告何○德 被告蔡○庭 1 112年11月19日 「擔當呢」(15:12) 「辛苦。
我的事真的不止無畏懼」(15:13) 「妳有堅強的後盾」 (15:13) 「沒有」(15:24) 「我什麼都沒有」(15:24) 「家人」(15:24) 「我也都在」(15:25) 我不會坐捷運(19:57) 「我陪妳坐啊 做到管理中心 在走路過去」(20:01) 「就這樣決定」(20:01) 「抱」(22:55) 「晚安」(22:55) 「抱」(22:55) 「晚安」(22:55) 2 112年11月20日 「我還在考慮」(13:06) 「要住哪裡」(13:06) 「上課是在」(13:06) 「上課,333桃園市○○區○○○路00號2f」(13:06) 「但他只是單身床」(13:08) 「背包客概念」(13:09) 「偶看看」(13:21) (傳送房間照片及網址連結)(13:22) 「2000預算嗎」(13:47) 「但很便宜啦」(13:47) 「我來看看 有沒有更好的」(13:49) 「11住14早退 還是13退」(13:49) 「我上次看 預算1000」(13:51) 「(傳送網址連結)」(14:45) 「就這幾間考慮了」(14:46) 「(傳送林口附近住宿分佈照片)」(14:48) 「不當晚下課回家喔」(15:05) 「2點入住 12.退房」(15:06) 「(回應『不當晚下課回家喔』)也是可以」(15:06) 「不然你自己在住○○ ○ ○○○0000000 ○○○○○○○路○○○○○號)」(15:12) 「對阿(表情符號)」(15:12) 「放心拉」(15:12) 「小孩爸都不擔心了」(15:12) 「我在洗澡」(23:30) 「要看啊」(23:30) 「妳敢嗎」(23:31) 「敢啊」(23:31) 「那麼刺激」(23:32) 「狼呢」(23:35) 「還好吧」(23:35) 「會有反應」(23:35) 「(傳送表情符號)」(23:44) 「突然把我整一個(表情符號)」(23:38) 「妳下班了?」(23:39) 「摁呀」(23:39) 「傳送手機符號」(23:44) 「什麼意思」(23:46) 「賴還是菲斯」(23:50) 3 112年11月21日 「跟我說完妳有好一點就好 我們都在的 放手去做妳想做的事情」(00:59) 「抱」(01:05) 「一路有妳相伴 足以」 (10:24) 「亂說話」(10:24) 「傳送貼圖」 「我都會回娘家喔」 「笑死我了」 「(傳送男明星照片)」(10:43) 「你沒有他帥」(10:48) 「差一點而已」 (10:49) 「欸欸欸長相多少有加分好嗎」 (10:50) 「我走心了」 (11:04) 「(傳送表情符號)」(11:04) 「(傳送貼圖)」(11:16) 「我姐住在林口欸(表情符號)剛好可以找她」(14:20) 「我姐對我很好,三個最疼我」(14:31) 「(傳送林口區訂房網址連結)」(14:51) 「那就這家囉」(14:51) 「好喔 就這家」(15:01) 「妳當天上去嗎11-13?還是10-13」(15:01) 「13回嗎」(15:03) 「信任度已經被小孩爸打碎」(15:49) 「哈哈哈哈」(15:49) 「我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 目標明確」 (16:14) 「所以我是被帶到深淵嗎」(16:14) 「我已經錯過一班車 不會再錯過第二次」 (16:15) 「餘生是妳晚點沒關係」 (16:16) 「婚姻的重點是兩個人的生活 有個港灣 依靠互相陪伴」(16:17) 「妳只是卡住了 整在被解救」(16:17) 「你怎麼沒救我」(16:21) 「你有想過這問題嗎」(16:21) 「還不敢 還是還沒辦法 還是我放不下」(16:21) 「妳在猶豫」(17:15) 「我在想我的店名」(17:16) 「(回應『你有想過這問題嗎』)我確定敢 妳敢嗎 第一直覺」(17:21) 「我記得你說不敢追我是因為你自己還不夠」 (17:22) 4 112年11月22日 「抱」(10:18) 「抱過」(10:19) 5 112年11月26日 「我訂房間了喔」(17:11) 「12/10-13」(17:11) 「(傳送房屋守則照片)」 (17:13) 「禁止攜帶寵物」(17:44) 「生肖算嗎(傳送貼圖)」(17:44) 「多少摳摳」(17:44) 「我不是寵物」 (17:44) 「我是你的禮物」 (17:44) 「(住宿費用)5577.79」 (17:44) 「.79是什麼意思~」(17:44) 「哈哈哈」(17:44) 「(傳送林口區住處訂房資訊、付款資訊」(17:45) 「禮物會跟著一輩子」 (17:45) 「我像寵物吧 很好顧(表情符號)」(17:47) 「哈哈哈」 「來配給你喔」(17:47) 「笑什麼笑(表情符號)」(17:47) 「可以去玩好開心(表情符號)」(18:09) 「不要賴配」(18:10) 「會有紀錄」(18:10) 「(表情符號)」(18:10) 「超會那種」(18:11) 「(表情符號)」(18:12) 「當面比較有溫度 面交」(18:12) 「面交哈哈哈哈」(18:13) 「初次面交欸 獻給你」 (19:28) 「面交什麼」(19:51) 「我本人」 (20:32) 「(表情符號)」(20:32) 「哈哈」 「你要來的時候」 (22:55) 「可以幫我帶一條哀鳳線」(22:55) 「嗎」(22:55) 「租任膩」(23:03) 「(傳送貼圖)」(23:03) 「出花」 (23:31) 「到」(23:50) 「喔喔喔喔」(23:50) 「我剛開錯條」 (23:52) 「超好笑 變成小鹿」 (23:52) 6 112年11月27日 「到了說一下我躺了唷」(03:10) 「我到了」(03:22) 「很晚的晚安」 (03:22) 「真正的愛不是一時的好感 而是明知道沒有結果 還要繼續下去的衝動 我知道遇見妳不容易錯過了會可惜 因為一輩子太短不一定遇見妳 愛妳入了心一輩子也忘不了 慢慢來吧 我會一直陪著妳的 妳很可愛也值得被愛 喜歡是開始 愛不會結束 雖然遇見妳很晚 可我會陪妳很久很久 不是我想是我會 愛妳沒什麼目的 只是愛你 堅持也是一種浪漫」 (10:44) 「(傳送貼圖)」(10:45) 「(將『真正的愛不是一時得好感.....』設為公 告)」 「要置頂」 (10:46) 「(表情符號)」(10:46) 「放記事本」(10:46) 「除非刪好友不然不會消失不見」(10:47) 「(新增『真正的愛不是一時的好感.....』至記事本)」 (10:47) 「我在看 牆面招牌設計」 「想買在哪」 (13:28) 「有妳的地方在哪裡都一樣」(13:40) 「(表情符號)」(14:43) 「像是 妳的出現讓我的世界有了光」(14:47) 「中了這句」(14:47) 「問妳一個問題 我是被虐型那種嗎 直覺回答 0思考」(21:57) 「不是」 (22:00) 「以你對我程度」(22:00) 「你是很享受 我的樣子」(22:01) 「偏愛特別那種」(22:04) 「是不是有那麼一點特質約虐越尬藝」(22:05) 「哈哈哈哈」(22:06) 「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你要的感覺」 (22:06) 「是啊」(22:08) 「我吃安眠藥下去了」(23:20) 「抱」(23:20) 「哈哈」 (23:21) 「明天你就知道了溫床」 (23:21) 「(收回訊息)」 (23:21) 「嘴角在微笑 抓到」(23:29) 「收回 摸摸頭 晚安」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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