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0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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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同段13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義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字號及住所資料之起訴狀。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請求遺產應為如何之分割?(應載明具體之分割方案),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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