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24,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4月27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字號及住所資料之起訴狀。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請求遺產應為如何之分割?(應載明具體之分割方案),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四、敘明原告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究係在主張何內容?張玉帶是否已死亡?依所調閱之地政機關資料,張玉帶與原告之債務人黃榮茂間並無何繼承關係存在,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究係要訴請何內容?有無為上開聲明之必要?(如無必要,應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