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26,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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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恒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又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之訴及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訴之聲明㈠㈡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徐龍雄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37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訴之聲明㈢係請求將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包含上開2筆土地及柳營區農會果毅辦事處存款1,138,791元、70,422元與柳營區農會存款3,219,979元依應繼分比例(按原告經本院通知補正,仍未敘明各被告應繼分比例若干?)分割為分別共有,而依原告113年3月陳報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1,473,153元,此有原告之陳報狀所附之債權計算表可憑,而原告請求撤銷之上開2筆土地,依原告所檢附之附表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明細表所列該2筆土地價額共計464,743元,其價值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而訴之聲明㈠㈡目的同一,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爰依被撤銷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64,743元;

至訴之聲明㈡部分,原告應係代位其債務人徐振恒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依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先以債務人徐振恒之應繼分為4分之1計算(原告應自行再補正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則訴之聲明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3,484元(計算式:遺產總價值(即原告所提出之證物七)4,893,935元×4分之1=1,223,484元,元以下4捨5入),上開二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8,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16,73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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