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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原 告 陳義良
兼訴訟代理
人 陳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山代天府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2人係與原告陳玟璇共同起訴,僅原告陳玟璇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2人並不符合訴訟救助要件,仍應依請求內容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返還之土地之面積合計201.01平方公尺,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949元(即201.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再加計原告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9,365元,共計18,730元,再與上開訴訟標的價額381,949元合併計算,原告2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00,6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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