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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楊功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律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84元(即上訴人上訴仍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之修車費賠償金額155,618元-本庭一審已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金額47,034元),就該部分之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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