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70,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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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陳琨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壹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然系爭本票係因原告於112年1、2月尚未滿18歲時在高雄動漫展認識被告(被告於網路上係以帳號「無生」與原告對話)往來,被告於112年11月25日凌晨以原告未於112年11月16日前履行原告答應為被告進行「半套」2次之約定,將原告載到統一超商九份子門市,要求原告應選擇重新與被告約定「半套」或簽發本票賠償被告未履行約定之各種損失,否則將對原告提告,原告當時剛年滿18歲,因被告上開脅迫心生畏懼因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嗣後經父親知悉,已於112年12月15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對被告提起妨害自由刑事告訴,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撤銷簽立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原告爰以起訴對被告撤銷系爭本票之發票行為意思表示,且被告脅迫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目的,乃在於強迫原告為被告進行「半套」之猥褻行為,以持有系爭本票為違反原告意願之方法,進行違反原告性自主的行為,此為法令所禁止行為,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原告因上開違反公序良俗及不法行為所負擔之本票債務應屬無效,且被告取得系爭本票乃係基於違反公序良俗及不法行為之結果,自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債權,被告對原告自無本票債權存在。

另被告應無持有系爭本票之正當權源,其繼續持有系爭本票,屬不當得利,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上開本票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答辯:系爭本票係因原告於其未成年期間有向被告借款買東西、支付COSPLAY化妝及衣服費用,也有請被告協助處理帳號問題而積欠被告債務,經被告要求還款,原告才簽立系爭本票作為擔保,是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乃兩造間之借貸,原告父親之後也有償還部分款項,被告並無脅迫原告之情事,被告已經對原告提出誣告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本件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票據債權之存在,則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即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無不合。

㈡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明。

又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民法第71條、第72條亦分別有明文。

又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

而所謂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則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當事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之。

又為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我國乃訂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如有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之猥褻行為,乃法律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之事。

經查:⒈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簽發,係因原告於未滿18歲時與被告認識交往,曾與被告約定進行2次「半套」行為,惟原告未依約履行,遭被告要求賠償原告未赴約所產生之損失而簽發與被告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告對附表二內容之對話記錄之真正並不爭執,自可採信,而由兩造間112年12月22日如附表二之對話內容觀之,被告於對話中已自陳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乃係在擔保原告未依約赴約與被告進行兩次半套之賠償,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雖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張抗辯係原告向被告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然被告所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有支付發票內容中品項之費用,並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且原告亦可能係因被告有為原告為上開費用支出始約定「半套」行為,亦非無可能,是上開費用之支出,實可能係屬兩造間所約定之「半套」行為對價,被告因原告嗣未履行「半套」故而要求原告賠償,況被告就其抗辯有借貸關係存在乙節,亦未再提出其他舉證,其上開抗辯顯無可採。

⒊本院綜上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及兩造陳述內容,堪認原告主張其係因未履行與被告之「半套」行為約定而遭被告要求賠償之原因關係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應為可採。

上開原因關係之賠償給付,乃用以要求原告應為被告進行「半套」之猥褻行為,已妨害未成年人原告之性自主權,並進而影響社會之公序秩序及善良風俗,依前開民法規定,被告與原告間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即上開未履行「半套」行為之賠償約定之法律行為為無效,不生原告應負擔賠償之債務關係,是被告對原告之上開損害賠償債權應不存在,則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存在。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⒋又系爭本票債權及利息請求權既不存在,被告受領系爭本票之給付目的即有欠缺,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本票,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請求判決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明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本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則兩造其餘就系爭本票是否原告遭脅迫所簽發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即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主文第2項所示返還本票部分,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附表二:兩造對話紀錄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11月25日
200,000元
未載
112年11月25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2年12月22日被告:本票我跟你說明很多次了吧,是因為你約好的兩次半套以及因為這兩次
半套沒赴約延伸造成的各種損失,包含
去場次和你要求多待的那幾天,造成我
無法工作甚至失去工作的實際損失以及
精神損失,你曾經答應我要在之後慢慢
還錢,經過最終討論後談好要多少,但
怕口說無憑我們才簽屬本票的不是嗎?
所以你應該想問的是,你爸爸幫你付的
8月份住宿費用那兩萬多,4/1-4/4台中
住宿,5/6-5/7台北住宿,4/13刷卡47
9,電腦螢幕,SSD固態硬碟,這些能不
能從20萬裡面扣除吧?
這部分我覺得合理且也符合之前的約定
,但是約定是死的我們是活的,原先是
想等你有工作後慢慢償還,如果你沒有
錢,我也不會跟你硬討,這也是我答應
你的,當然你說你說過這次恐嚇事件是
我跟你理解上的誤會失誤造成的結果對
吧?這個確實是造成了我不少麻煩,不
如這樣吧?如果這次訴訟能還給我清白
,我可以接受結束之後直接將本票撕
毀,從此雙方再無聯繫各過各的。
原告:我想知道479你有收到嗎
112年12月30日被告:頭痛頭超痛,我去買個晚餐,想想你連名字都錯了要去改,不然當天不
能進去,我名字是甲○○。
原告:哪裡的名字。
被告:那個什麼生的是什麼軌。
原告:哦哦那個不是我填的。
被告:要改不然我進不去你們要自己去
那邊改我實在是不知道你們在想什麼是
第一次告人嗎。
原告:嗯我沒事才不會去做什麼麻煩又
花錢的事情。
113年1月2日
原告:你不是說那些錢還完你不就會處
理掉本票ㄇ。
被告:那你們恐嚇也要處理阿有要處理
阿。
原告:就是有要處理才會去調解委員會
阿,調解委員就是要處理恐嚇的事啊
被告:好問題你到你DC,現在。
原告:?
被告:去吧有人要找你你到你的DC隨便
一個語音等。
113年1月3日
被告:誰把事情變得複雜?欠錢還錢,
約定赴約,這麼簡單的事情都能被你搞
成恐嚇你,不就是你的問題
(續上頁)

被告:還想要少還一些錢?可以啊,按
照約定,我說過你陪我就可以啊,你報
警後就什麼都沒做,還不溝通,想少還
?我還等著告你毀謗跟恐嚇和解共犯。
你要我幫妳調解或是減少還款,請你自
己出來面對問題好嗎,你再不處理,只
顧著玩遊戲或是做自己的事情,後面你
只會更複雜,你敗訴,我為了保護我的
權利只能提告毀謗、恐嚇、甚至誣告,
我也都把別人過去處理的案例告訴你
了,自己書信給檢察官說明,不要答應
我的都沒做,還想靠我來幫你調解,你
有什麼問題。
想要我分擔,那你就把本票談好的約定
認真完成,你不完成,那就靠自己吧。
你再繼續不理會,選擇先玩遊戲而不面
對我,那你遲早都會被自己犯下的錯誤
害慘。
原告:我沒說少還一點啊,當初在警局
不是說該還的還完之後,你本票就要處
理掉...然後就是哪有不想處理,我都
講過那麼多次調解委員會了,哪有不想
處理,不然我幹麻一直講這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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