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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黃士庭
黃瑞益
黃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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