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蘇珍玉
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極殿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麻豆區井東段126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人身份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公同共同權利價值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公同共有權利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1,913,20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4.9平方公尺×公同共有24/72×8,900元/平方公尺=1,913,203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原告僅繳納3,420元,尚需補繳16,588元,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