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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被告未履行支票支付命令函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疑義,原告於5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主張已有取得本院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如已確定得為執行名義,原告是否尚有起訴之必要?(請自行查明起訴狀所附之支付命令是否已確定?原告究係要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如係要聲請強制執行,請另檢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具狀向本院執行處聲請,並撤回本件起訴)。
㈡如確定要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支票款,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58,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依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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