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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6號
原 告 黃郁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孟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起訴要件之情形,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經查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確定要起訴,依法應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應提出供證明之證據,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已認定被告並未構成詐欺犯罪,與原告起訴內容並不相符,原告現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究為何?請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並應提出相關證據到院,及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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