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97號
原 告 蔡美娥
被 告 陳志嘉 地址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志嘉為被告,惟被告陳志嘉並非本國人,其目前業已出境,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國外住居所,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