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調,17,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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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振恒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龍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3月11日止對被告徐振恒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權依據:依目前登記資料遺產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原告之債務人並非訴訟標的之共有人,原告上開聲明明顯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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