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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2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曾永欽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曾水欽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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