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補,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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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芃茜
王雯資
王茲嬅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王文貴

訴訟代理人 王哲連
王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因通行鄰地同段383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查報金額應提出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或估價師之正式鑑價資料為憑)。
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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