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89,營小,304,200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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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小字第三О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右當事人甲○○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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