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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基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福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任職於被告基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底薪+其他津貼)約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餘元,詎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未經事先預告協調,即片面將原告之職務調動,同年四月五日並將該月薪資調降為一萬六千五百元,明顯違反勞動契約,原告遂向台南縣政府勞工科申請勞資調解,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以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是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發給原告資遣費二十一萬三千三百四十元(原告自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任職被告公司,迄八十七年六月五日離職之日止,共計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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