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吉興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瑞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即唯農醫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玖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