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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右當事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能依上訴人陳報之地址送達,經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台南縣新營市公所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所祕字第六0三七號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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