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小,104,200105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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