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國際富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吟青
訴訟代理人 賴正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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