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小,122,2001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勝豐木材行即林李秀媚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廿七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屆時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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