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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鱗
訴訟代理人 林居樂
被 告 東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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