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厚輯
李尉郎
李岱芹
李依珊
兼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洪美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賢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明賢與原告曾一同參加校內同事成立之無會首制互助會數會,每會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採外標制,約定每次開標,均由各會員主動寫好標單,臨時推由一人收齊標單後開標,再由得標者自行向各死會、活會會員收取會款,會款繳納日期為次月一日之前,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明賢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各以利息一千二百五十二元、一千二百五十六元標得編號C7之互助會,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各以利息一千二百六十一元、一千二百八十二元標得編號C5之互助會,並分別向原告收取會款完畢,又原告嗣後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標得編號C7之互助會,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標得編號C5之互助會,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明賢原應各給付原告二萬二千五百零八元(編號C7部分)、二萬二千五百四十三元(編號C5部分),惟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明賢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死亡,然被告李洪美雲為李明賢之配偶,被告李厚輯、李岱芹、李尉郎、李依珊為李明賢之子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