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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厚輯
李尉郎
李岱芹
李依珊
兼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洪美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賢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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