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方俊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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