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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所承保之被保險人黃淑金,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駕駛車牌號碼YLZ-五二0號被保險機車,在台南縣六甲鄉二甲村遭被告酒後駕駛車牌號碼TD-六四三0號自小客車撞擊,致被保險人黃淑金受有傷害,原告已依強制險理賠被保險人黃淑金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七萬二千四百八十四元,並經被保險人簽具賠款滿意書在案,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原告給付金額範圍內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二千四百八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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