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107,200105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丁○○
甲○○
乙○○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洽辦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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