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124,200105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一二八之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一二八之四地號土地之界址為如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E二點之連接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一二八之三地號土地,與被告共有坐落同段一二八之四地號土地相鄰,惟界址不明,除以山坡地及水溝為界外,並豎立水泥椿擋土牆為界,詎台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測量之地界竟與兩造向來公認之實際地界不符,原告土地面積減少甚鉅,嚴重侵害原告權益,按前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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