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傅幸三
訴訟代理人 林訓合
蕭宏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二九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新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陳欽賢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通 譯 陳慶全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統亞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甲○○、乙○○、丙○○○為連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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